近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发挥审判职能为宜昌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专题会议精神,从“政治责任”“审判职能”“联动机制”“工作保障”四方面提出22条具体举措, 要求全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找准司法服务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建设的切入点,助力宜昌探索可学可鉴可信的山水城市高质量发展模式。
《意见》围绕市委做优主城、做美滨江、做绿产业,推进“人城产”融合发展的总目标,找准关键环节和关键步骤,用法律手段破解制约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创建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
《意见》要求全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生态保护类案件审理,重点审理长江十年禁渔相关案件,严厉惩处非法采矿采砂、乱砍滥伐等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犯罪,全面强化涉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审理工作,依法保障对辖区内长江流域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加强河湖岸线及饮用水源地案件审理,统筹辖区内长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整体保护,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大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妥善化解化工企业“关停转”引发的矛盾纠纷;办好涉长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积极探索适用生态环境修复履行的判决执行方式,完善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治理与修复责任体系。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发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功能,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法治宣传,让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增强人民群众参与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建设的法治意识和行动自觉。
在加强市域部门联动协作和机制建立方面,《意见》提出在违法犯罪线索通报、重大案件沟通协调等方面深化协作,凝聚保护生态环境工作合力。建立“林长+院长”“河湖长+院长”协同机制,促进行政执法与生态司法职能有机衔接,服务保障林业、河湖产业高质量发展。深化鄂渝三地法院联动协调,落实《长江三峡生态长廊司法保护框架协议》,推动形成三峡库区生态文明共治共建共享新格局。加强“宜荆荆恩”四地司法协作,落实《“宜荆荆恩”法院司法协作协议》,突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服务“宜荆荆恩”城市群一体化建设。助力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使用机制,推动出台宜昌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