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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社会救助标准调整
日期:2023-04-01 浏览
近日
宜昌市人民政府下发通知
决定从2023年4月1日起
对全市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
根据通知要求
明起,宜昌社会救助标准调整

城乡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800元/人·月,同比增加70-100元。

农村低保标准600元/人·月,同比增加20-70元,最高涨幅达14%。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其中,基本生活标准1.3倍,照料护理标准0.7倍)。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其中,基本生活标准1.3倍,照料护理标准分3档:全自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为0.7倍,半失能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在0.7倍的基础上每月增加100元,失能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不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3%)。


孤儿养育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按照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确定。

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按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1.6倍确定。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

此次标准调整后,全市将有11.5万名城乡困难群众从中受益。

据悉,2015年以前,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宜昌市低保标准不一。2015年宜昌市开始逐步统一不同区域低保标准,2017年实现城市、农村各两档低保标准同步运行的格局。今年我市救助标准调整后,首次在全市分别实现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统一。与此同时,以低保标准为基础确定的城乡特困、孤儿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救助标准也相应调整,改变了原有不同区域不同救助标准的做法,拉齐了各县市区的救助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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