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事关宜昌滨江风貌
8月15日
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发布
关于《宜昌市滨江地区风貌管控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征求意见!事关宜昌滨江风貌
为强化《宜昌滨江地区风貌管控规划》落地落实,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管控规划研究制定了《宜昌市滨江地区风貌管控实施办法(试行)》,现将实施办法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自即日起截止2023年9月13日,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实施办法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公示截止前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反馈。
联系地址:宜昌市西陵区沿江大道49号
联系电话:0717-6733525
邮箱:ycszrzyhghjsjk@163.com
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8月15日
宜昌市滨江地区风貌管控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进一步保护和彰显宜昌市“一半山水一半城”的城市风貌,塑造现代都市形象,提升城市空间品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风貌管控,是指以“三度”管控(北岸控密度、南岸控高度、滨江控宽度)为原则,对宜昌滨江地区规划建设行为进行管理。
第二条 管控目标。加快建设世界一流、独具魅力的滨江公共空间,打造“万里长江最美滨江”,保护“一半山水一半城”的城市风貌,塑造“山水一幅画”的国际滨江山水城市意象,努力建设“山水辉映、蓝绿交织、人城相融”的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打造世界级宜昌。
第三条 适用范围。宜昌市中心城区由长江江岸向腹地延伸的主要滨江地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中“三度”管控的核心范围为主城滨江地区,具体为城西高速、松湖路、峡州大道、沪蓉高速、沪渝高速、翻坝高速、江南二路、江南翻坝铁路所围合区域,面积约280平方公里。中心城区其他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章 风貌格局
第四条 保护城边绿楔。保护黄柏河-牛扎坪绿楔、文佛山-龙盘湖-观音山绿楔、纱帽山-善溪冲-顾家店3条城边绿楔,绿楔宽度不小于1公里,打造自然与城市融合的生态廊道。
第五条 保护城中山体。生态保障型山体(主要分布于城市组团周边)应实行严格保护,禁止不必要的开发建设活动,可允许建设少量山体管理配套设施和市政设施;城市公园型山体(主要分布于城市组团内部)应结合山体地形设置步道、开敞空间、园林景观小品及其他公园配套设施,打造别具特色的城市山体公园。
第六条 保护江心洲岛。特色发展型洲岛(西坝岛、平湖半岛)以特色无污染项目开发为主,保障蓝绿空间不减少,采用低密度、低强度的开发建设模式,控制建筑高度;生态保护型洲岛(胭脂坝)以生态保育为主,禁止洲岛开发,保护生物栖息地。
第七条 开放郊野公园。保护并开放西陵后山绿心、猇亭后山绿心、石宝山、白云山四座城市郊野公园,管控公园内开发建设,鼓励开展运动休闲、生态科普等活动,保持自然生境和野趣。
第八条 保持组团布局。主城滨江集中延绵建设长度不宜超过25公里,滨江城市界面总长度不宜超过80%,连续城市界面长度不宜超过5公里。提升组团之间和组团内部山水廊道的密度和宽度。
第九条 管控望山通廊。以南岸临江山体半山观景点可见到北岸主要山体并显露山体1/3为原则控制望山通廊,管控廊道周边建筑高度。
第十条 保护文化地区。严格保护二马路、织布街历史文化街区,挖掘展现码头文化、三线建设、两坝记忆的历史文化风貌片区,保持片区原肌理、原风貌,管控建筑高度、协调整体风貌、织补开放空间。
第三章 管控要求
第十一条 滨江控宽度。本办法所称滨江公共空间,是指长江水体(常年水位线)至沿江大道临江一侧道路红线之间的空间。一般新建地区宜保留不小于200米公共空间,艾家地区和特殊标志性地区宜保留不小于100米公共空间,更新地区宜保留不小于70米公共空间。已建成地区滨江公共空间适时实施改造加宽。
第十二条 南岸控高度。以山前建筑隐于绿、山后建筑藏于谷、邻山建筑低于山、核心区域优形象为总体原则,按照四区五级管控建筑高度。
(一)滨江一线山体山前建筑高度不超过18米;
(二)山后I区(距江岸2公里以内的区域)建筑高度控制在30米以内,山后Ⅱ区(距江岸4公里以内的区域)建筑高度控制在40米以内;
(三)邻山建筑高度按照不超过地块邻近山体高度的1/3管控,根据山体的具体高度,山边建筑高度一般控制在18米和24米以内;
(四)核心区域(奥体、南站片区等)在保证北岸滨江看不到南岸新建建筑的前提下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60米,与周边区域建筑形成梯度变化,凸显中心形象。
第十三条 北岸控密度。严格管控山水廊道,控制视线通廊,建设疏密有致的城市空间。新建居住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超过2.0,商业办公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超过2.5,城市中心区、核心商圈、轨道站点周边及安置房项目可适当提高。
第十四条 北岸特定地区管控。临江首街区(临近长江首层建设用地地块)建筑主立面应面江展开,前低后高、左右错落,营造富于变化的天际轮廓线。临山地区贴山建筑不超过山体的1/3,临山10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不超过山体的2/3。临水地区贴水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临水10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不超过地块建筑限高的1/2。
第十五条 旧区改造。旧区改造项目原则上不突破现有建设容量,局部新增建筑高度原则上不突破现有建筑高度;在不妨碍城市整体风貌,满足消防要求、不侵害相关利害关系人权益和原有居住环境品质不降低的情况下,允许适当增加建筑规模、建筑高度。
第十六条 特殊情形。新建地区规划建设应强化城市设计和视线分析论证,项目确因地形、用地规模等因素限制难以满足控制要求的,或因城市重大战略调整、受重点项目影响需对控制要求进行相应调整的,经论证后进行局部优化调整。
第四章 规划传导
第十七条 加强风貌管控要求传导与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滨江地区风貌管控规划。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风貌管控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管理的各阶段,包括修订《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重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并在项目规划和建筑方案审查、审批过程中把风貌管控要求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时,应与风貌管控规划充分衔接,全面落实风貌管控要求。
第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滨江地区公共空间和城市道路的提档升级,包括组织制定滨江公共空间管理办法、更新改造开放街区和宜居社区、保护更新文化风貌区、开展沿江大道改造专项研究论证等,统筹推进和督促落实滨江公共空间相关建设活动。
第十九条 林业和园林部门负责滨江地区各类山体、公园和绿道的建设管理,包括组织制定宜昌滨江公园城市建设导则和山景公园绿链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滨江三道(漫步道、跑步道、骑行道)贯通、开放山景公园和亲水节点、完善连山通江的蓝绿网络等,统筹推进和督促落实滨江公园城市、绿道和绿链相关建设、管理活动。
第二十条 水利和湖泊部门负责滨江地区岸线保护和整治,包括组织实施江滩全线复绿工程,北岸对有条件的硬质江滩进行生态复绿,改善自然景观环境,南岸江滩应保持自然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滨江地区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风貌管控相关规划编制和项目建设经费。各实施主体要将风貌管控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章 实施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实施监督。各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是推动本辖区风貌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承担协调推进、组织落实和督促检查等职责,统筹推动辖区滨江风貌综合整治。
第二十五条 评估修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风貌管控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如评估确有必要对风貌管控规划进行修改的,应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修改后按程序审批。
第二十六条 公众参与。充分发动社会力量,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风貌管控的实施和监督,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前修建性详细规划已依法批准或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对城市风貌影响不大的,可继续按照已批规划实施;对城市风貌影响较大的,须通过多方案比选,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生态底线区、生态发展区、特殊高度管控区等区域的建设、实施及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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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宜昌滨江地区风貌管控规划》落地落实,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管控规划研究制定了《宜昌市滨江地区风貌管控实施办法(试行)》,现将实施办法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自即日起截止2023年9月13日,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实施办法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公示截止前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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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进一步保护和彰显宜昌市“一半山水一半城”的城市风貌,塑造现代都市形象,提升城市空间品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风貌管控,是指以“三度”管控(北岸控密度、南岸控高度、滨江控宽度)为原则,对宜昌滨江地区规划建设行为进行管理。
第二条 管控目标。加快建设世界一流、独具魅力的滨江公共空间,打造“万里长江最美滨江”,保护“一半山水一半城”的城市风貌,塑造“山水一幅画”的国际滨江山水城市意象,努力建设“山水辉映、蓝绿交织、人城相融”的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打造世界级宜昌。
第三条 适用范围。宜昌市中心城区由长江江岸向腹地延伸的主要滨江地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中“三度”管控的核心范围为主城滨江地区,具体为城西高速、松湖路、峡州大道、沪蓉高速、沪渝高速、翻坝高速、江南二路、江南翻坝铁路所围合区域,面积约280平方公里。中心城区其他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章 风貌格局
第四条 保护城边绿楔。保护黄柏河-牛扎坪绿楔、文佛山-龙盘湖-观音山绿楔、纱帽山-善溪冲-顾家店3条城边绿楔,绿楔宽度不小于1公里,打造自然与城市融合的生态廊道。
第五条 保护城中山体。生态保障型山体(主要分布于城市组团周边)应实行严格保护,禁止不必要的开发建设活动,可允许建设少量山体管理配套设施和市政设施;城市公园型山体(主要分布于城市组团内部)应结合山体地形设置步道、开敞空间、园林景观小品及其他公园配套设施,打造别具特色的城市山体公园。
第六条 保护江心洲岛。特色发展型洲岛(西坝岛、平湖半岛)以特色无污染项目开发为主,保障蓝绿空间不减少,采用低密度、低强度的开发建设模式,控制建筑高度;生态保护型洲岛(胭脂坝)以生态保育为主,禁止洲岛开发,保护生物栖息地。
第七条 开放郊野公园。保护并开放西陵后山绿心、猇亭后山绿心、石宝山、白云山四座城市郊野公园,管控公园内开发建设,鼓励开展运动休闲、生态科普等活动,保持自然生境和野趣。
第八条 保持组团布局。主城滨江集中延绵建设长度不宜超过25公里,滨江城市界面总长度不宜超过80%,连续城市界面长度不宜超过5公里。提升组团之间和组团内部山水廊道的密度和宽度。
第九条 管控望山通廊。以南岸临江山体半山观景点可见到北岸主要山体并显露山体1/3为原则控制望山通廊,管控廊道周边建筑高度。
第十条 保护文化地区。严格保护二马路、织布街历史文化街区,挖掘展现码头文化、三线建设、两坝记忆的历史文化风貌片区,保持片区原肌理、原风貌,管控建筑高度、协调整体风貌、织补开放空间。
第三章 管控要求
第十一条 滨江控宽度。本办法所称滨江公共空间,是指长江水体(常年水位线)至沿江大道临江一侧道路红线之间的空间。一般新建地区宜保留不小于200米公共空间,艾家地区和特殊标志性地区宜保留不小于100米公共空间,更新地区宜保留不小于70米公共空间。已建成地区滨江公共空间适时实施改造加宽。
第十二条 南岸控高度。以山前建筑隐于绿、山后建筑藏于谷、邻山建筑低于山、核心区域优形象为总体原则,按照四区五级管控建筑高度。
(一)滨江一线山体山前建筑高度不超过18米;
(二)山后I区(距江岸2公里以内的区域)建筑高度控制在30米以内,山后Ⅱ区(距江岸4公里以内的区域)建筑高度控制在40米以内;
(三)邻山建筑高度按照不超过地块邻近山体高度的1/3管控,根据山体的具体高度,山边建筑高度一般控制在18米和24米以内;
(四)核心区域(奥体、南站片区等)在保证北岸滨江看不到南岸新建建筑的前提下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60米,与周边区域建筑形成梯度变化,凸显中心形象。
第十三条 北岸控密度。严格管控山水廊道,控制视线通廊,建设疏密有致的城市空间。新建居住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超过2.0,商业办公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超过2.5,城市中心区、核心商圈、轨道站点周边及安置房项目可适当提高。
第十四条 北岸特定地区管控。临江首街区(临近长江首层建设用地地块)建筑主立面应面江展开,前低后高、左右错落,营造富于变化的天际轮廓线。临山地区贴山建筑不超过山体的1/3,临山10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不超过山体的2/3。临水地区贴水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临水10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不超过地块建筑限高的1/2。
第十五条 旧区改造。旧区改造项目原则上不突破现有建设容量,局部新增建筑高度原则上不突破现有建筑高度;在不妨碍城市整体风貌,满足消防要求、不侵害相关利害关系人权益和原有居住环境品质不降低的情况下,允许适当增加建筑规模、建筑高度。
第十六条 特殊情形。新建地区规划建设应强化城市设计和视线分析论证,项目确因地形、用地规模等因素限制难以满足控制要求的,或因城市重大战略调整、受重点项目影响需对控制要求进行相应调整的,经论证后进行局部优化调整。
第四章 规划传导
第十七条 加强风貌管控要求传导与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滨江地区风貌管控规划。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风貌管控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管理的各阶段,包括修订《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重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并在项目规划和建筑方案审查、审批过程中把风貌管控要求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时,应与风貌管控规划充分衔接,全面落实风貌管控要求。
第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滨江地区公共空间和城市道路的提档升级,包括组织制定滨江公共空间管理办法、更新改造开放街区和宜居社区、保护更新文化风貌区、开展沿江大道改造专项研究论证等,统筹推进和督促落实滨江公共空间相关建设活动。
第十九条 林业和园林部门负责滨江地区各类山体、公园和绿道的建设管理,包括组织制定宜昌滨江公园城市建设导则和山景公园绿链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滨江三道(漫步道、跑步道、骑行道)贯通、开放山景公园和亲水节点、完善连山通江的蓝绿网络等,统筹推进和督促落实滨江公园城市、绿道和绿链相关建设、管理活动。
第二十条 水利和湖泊部门负责滨江地区岸线保护和整治,包括组织实施江滩全线复绿工程,北岸对有条件的硬质江滩进行生态复绿,改善自然景观环境,南岸江滩应保持自然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滨江地区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风貌管控相关规划编制和项目建设经费。各实施主体要将风貌管控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章 实施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实施监督。各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是推动本辖区风貌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承担协调推进、组织落实和督促检查等职责,统筹推动辖区滨江风貌综合整治。
第二十五条 评估修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风貌管控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如评估确有必要对风貌管控规划进行修改的,应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修改后按程序审批。
第二十六条 公众参与。充分发动社会力量,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风貌管控的实施和监督,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前修建性详细规划已依法批准或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对城市风貌影响不大的,可继续按照已批规划实施;对城市风貌影响较大的,须通过多方案比选,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生态底线区、生态发展区、特殊高度管控区等区域的建设、实施及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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